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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08 09:45

 1.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相关认证机构应当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为加强对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认证机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收交与日常管理。

  3.协会应提前向应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认证机构发出《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交纳通知书》。

  4.认证机构收到《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逾期一个月不交纳的,视为拒绝交纳,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5.认证机构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后,由协会开具收据。

  6.协会开设专户存放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7.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归交纳该保证金的认证机构所有,不得挪做他用,不得使用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进行任何投资性或营业性的活动。

  8.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会员所有。每年按照当年存款利息的变化情况在年底公开利息所得数额,并将利息返还各认证机构。

  9.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只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动用:

  9.1 会员因违规被处以违约金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违约金时,可以从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9.2 会员自动放弃会员资格,退出协会,且在保持会员资格期间无违规行为发生,或有违规行为发生但已经缴纳了违约金的,退还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9.3 因认证机构资格注销,不再从事认证业务,退出协会,且在保持会员资格期间无违规行为发生,或有违规行为发生但已经缴纳了违约金的,退还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10.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由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11. 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建立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进库出库登记台帐,并保存所有支出批准表(见附表),每半年与财务部门核对一次。

  12.认证机构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扣除违约金后,应在一个月内补齐不足部分。不能补齐的,视为拒绝交纳,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理。

  13.协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情况。

  14.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监督和会员监督。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附表:《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支出批准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