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认证认可标准的宣贯工作,提高标准实施的有效性,根据《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准的宣贯包括标准宣贯材料的编写、审定、出版和发行,以及为促进标准理解与实施而进行的宣传、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四条 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宣贯材料的起草工作。在标准的起草工作开始后,标准起草组应将标准宣贯材料的编写计划报标委会秘书处审核。编写计划应包括编写思路、内容大纲、编写组人员与分工以及编写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五条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编写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宣贯材料的编写工作,并在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标准报批材料的同时提交标准宣贯材料的草案。
第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标准宣贯材料进行审定。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宣贯材料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八条 标准起草组应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就标准宣贯中的宣传、培训、研讨、交流和其它活动提出具体建议。
第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在标准起草组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宣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标委会秘书处可委托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标委会秘书处完成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